駿景園第二十六屆業主委員會 – 「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專案小組第五次會議記錄
駿景園第二十六屆業主委員會 – 「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專案小組第五次會議記錄
日期 : 2023年9月28日(星期四)
時間 : 下午8時
地點 : 會所地下閱讀室 及 ZOOM會議
出席 | : | 周啟誠先生 | – 小組召集人 |
李秀媚女士 | – 小組成員及業主委員會委員 | ||
黃利先生 | – 小組成員及業主委員會委員 | ||
劉偉堅先生 | – 小組成員 | ||
王珠女士 | – 小組成員 | ||
呂慕選先生 | – 小組成員 | ||
黃玉強先生 | – 小組成員 | ||
周立文先生 | – 小組成員 | ||
李訢彥先生 | – 工程經理 駿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 ||
陳子文先生 | – 高級物業及設施經理 啟勝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啟勝) | ||
陳秀慧女士 | – 助理物業及設施經理 啟勝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啟勝) | ||
鄭詠欣女士 | – 助理物業主任 啟勝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啟勝) (記錄) | ||
ZOOM出席 | : | 葉偉華先生 | – 小組成員及業主委員會委員 |
楊國輝先生 | – 小組成員 | ||
缺席致歉 | : | 劉樂行先生 | – 小組成員 |
關正光先生 | – 小組成員 | ||
盧柏昌先生 | – 小組成員 | ||
周浩良先生 | – 小組成員 |
會議內容 :
於會議開始前,啟勝向各小組成員作出以下提示:「啟勝提醒各小組成員,在進行討論或投票揀選承辦商承接屋苑工程或服務時,如小組成員認識或與承辦商有私人或商業往來關係,應主動申報利益;而管理公司如遇上述情況,亦會作出利益申報。」 | 記錄 | ||||||||||||||||||||||||||||||||||||||||
1 | 確認第三次及第四次會議記錄 | ||||||||||||||||||||||||||||||||||||||||
1.1 確認第三次會議記錄 | 記錄 | ||||||||||||||||||||||||||||||||||||||||
啟勝已於2023年8月31日向專案小組提交第三次會議記錄。會議期間,有個別小組成員就會議記錄內第5頁第2段所述作出修訂建議,詳情如下:
修訂前 「而經理人亦表示已有其他物業與 「松橋」 解除工程顧問合約。」 (由句號改為逗號)
修訂後 「而經理人亦表示已有其他物業與 「松橋」 解除工程顧問合約,」
經委員投票,以8票贊成、0票不贊成及0票棄權的情況下,確認第三次會議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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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確認第四次會議記錄 | 啟勝 | ||||||||||||||||||||||||||||||||||||||||
啟勝已於2023年9月26日向專案小組提交第四次會議記錄,小組仍在審視當中,小組成員將於下次會議確認第四次會議記錄。 | |||||||||||||||||||||||||||||||||||||||||
2. | 介紹「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專案小組成員 | 記錄 | |||||||||||||||||||||||||||||||||||||||
服務處於2023年8月28日發出「第二十六屆業主委員會 – 招募工作小組成員」的通告,招募各工作小組成員,藉此加強互相交流屋苑管理事務之意見,期間收到3名業主參與「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專案小組,現時小組成員(共13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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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匯報「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項目現有情況及進度 | ||||||||||||||||||||||||||||||||||||||||
3.1 | 「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項目進展 | 記錄 | |||||||||||||||||||||||||||||||||||||||
有關參加「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的主要步驟(詳閱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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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顧問工作表現及本園申請情況 | 記錄 | |||||||||||||||||||||||||||||||||||||||
於2022年5月21日業主週年大會出席業主考慮時任「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專案小組意見後,通過委任「松橋」為本園「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顧問,提交其顧問工作的服務範圍,當中工作包括提交可行性報告、進行初步設計、成本估算、初步日程、詳細工程規格、工程標書、工程期間監工,及於完工後驗收。
有關本園「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工程顧問「松橋」向環保署提交申請的進度(詳閱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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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可行性報告的更新進展 | 記錄 | |||||||||||||||||||||||||||||||||||||||
顧問公司「松橋」於2023年7月21日修訂可行性報告後 (服務處已於2023年7月26日提交業委會及專案小組審視),曾於2023年8月10日電郵服務處查詢相關跟進。
服務處已檢視工程顧問「松橋」於2023年7月21日修訂的可行性報告。參考環保署於2023年7月6日信件當中就松橋提交可行性報告的觀察/評語,松橋亦於2023年7月21日修訂的可行性報告的38頁至42頁提出其回應。惟松橋於相關回應當中,對多項環保署的觀察/評語仍未有充分回應,而且環保署亦要求可行性報告當中的設計需由本園同意,故為免引致誤會,建議不宜提交相關可行性報告,並向松橋發出警告信。)
服務處於2023年9月15日電郵草擬最後警告信予小組成員參閱,其後於9月19日收到小組成員就信函內容作出建議。經修定有關信函內容後,服務處再於9月23日電郵予小組成員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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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專案小組的關注 | 記錄 | |||||||||||||||||||||||||||||||||||||||
現屆「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專案小組亦對於工程顧問「松橋」的表現提出以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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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就工程顧問服務與業戶的溝通 | 記錄 | |||||||||||||||||||||||||||||||||||||||
服務處已就項目的進展與業戶進行以下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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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法律顧問意見 | 記錄 | |||||||||||||||||||||||||||||||||||||||
按照草擬致顧問公司「松橋」的警告信件內容的要點,向本園的法律顧問「禤氏律師行」及「何氏律師事務所」就終止相關顧問服務索取法律意見,於2023年9月22日獲「禤氏律師行」及「何氏律師事務所」回覆如下︰
「何氏律師事務所」意見 In the tender document p.9 clause 13 can have a “cancel/termination contract clause” If io intend to cancel/termination contract clause need follow the clause
「禤氏律師行」意見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clause 13 provided by the management office, If“PineBridge”’s performance is not up to standard (表現欠佳),the Management office/OC may issue a written warning notice to “PineBridge”. If “Pine Bridge” did not make any improvement, the Agreement is deemed to be repudiated.
In the letter from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artment dated 6 July 2023, it was specifically mentioned that there are many deficiencies in “PineBridge”’s submission, including incomplete/missing information for the sub-main cable routings from main switch rooms to sub-main/distribution boards, the locations of all distribution boards and ATS, and designation of meter boards as referring to schematic drawings. Considering the comments from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artment and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in your email, there are evidences to show that the performance of “PineBridge”’ was not up to standard. Therefore, the Management Office/OC should first issue a written warning notice to “PineBridge” , if “PineBridge” still fails to improve, then the Management Office/OC may consider the Agreement has been repudiated by “PineBridge” and is entitled to terminate the Agreement.
啟勝就上述法律顧問意見已於2023年9月22日所舉行的第二十六屆第六次業主委員會會議上匯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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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第二十六屆第六次業主委員會會議結果 | 記錄 | |||||||||||||||||||||||||||||||||||||||
基於下述考慮因素包括:
1. 「松橋」已3次提交可行性報告但被環保署駁回 2. 「松橋」於2023年7月21日修訂的可行性報告,對多項環保署的觀察/評語仍未有充分回應。 3. 「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專案小組亦同意工程顧問「松橋」表現未如理想 4. 本園業戶於簡介會上的主流意見,均不滿「松橋」的表現
經理人同意啟勝代為執行終止工程顧問「松橋」的服務合約,業主委員會表示沒有異議。
小組成員建議啟勝盡快處理上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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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商討後續跟進工作 | 啟勝 | |||||||||||||||||||||||||||||||||||||||
啟勝預算由重新招標起計算,重新聘用顧問時間約需6個月。
而當中可能涉及的費用,將會是現時顧問公司是否可就現時已提供的服務收取顧問費(現時顧問的合約總價是$688,000,當中設計及招標階段費用為$206,400),以及重新招標後新顧問所收取的費用。
小組成員表示由於終止顧問服務合約需時,建議向環保署查詢有關資助申請是否仍然有效。為加快時間,建議同步為重新招標作準備,審視標書內容、條款及評分標準。
啟勝表示會定期致函予環保署匯報最新進度,以確保資助申請仍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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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諮詢法律意見 | 啟勝 | |||||||||||||||||||||||||||||||||||||||
經商討後,小組成員提出以下建議/關注,及要求再向本園法律顧問諮詢法律意見:
– 由於「松橋」所提供可行性報告未能符合環保署之要求,是否有足夠證明屋苑可向「松橋」作出終止顧問服務合約的行動 – 倘若與「松橋」終止顧問服務合約,屋苑是否需要承擔部份顧問服務費用 – 建議律師向「松橋」發出律師函作出終止顧問服務合約
啟勝表示會再向本園的法律顧問「禤氏律師行」及「何氏律師事務所」諮詢就終止「松橋」顧問服務的法律手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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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就更換「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項目顧問檢視標書條款 | 啟勝 | |||||||||||||||||||||||||||||||||||||||
啟勝匯報原有標書乙部-工作內容/指定規格(三) 工作範圍
投標者必需提交以下資料供服務處 / 駿景園業主委員會: 1 公司管理架構圖; 2 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的簡介與履歷; 3 擁有專業資格人士(包括其他技術支援人員的數目); 4 最近二年公司的核數報告; 5 最近五年承辦類似服務的工作; 6 公司註冊文件副本,包括公司保險文件及商業登記證; 7 品質保證證明書(例如ISO 9001)(如有); 8 一份經由律師辦理的公司聲明,表明公司在過去五年並無訴訟; 9 電業承辦商註冊証書副本; 10 建議之工程進度表; 11 人力資源分配表。 12 客戶推薦信
啟勝建議於第5項最近五年承辦類似服務的工作增設以下四點: – 成功獲環保署審批「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之工程可行性報告的工作經驗 – 成功獲環保署審批「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之安裝電動車充電設施工程標書的 工作經驗 – 開展「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之安裝電動車充電設施工程的工作經驗 – 監督承辦商完成「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之安裝電動車充電設施工程的工作經 驗
啟勝匯報原有終止合約條款: 1. 顧問公司若表現欠佳,服務處 / 駿景園業主委員會或授權代表將以書面通知作出警告,若收到書面通知仍然未有改善,可當作毁約論及有權委任其他承辦商進行上述未完成之工程,一切費用由原本中標之顧問公司承擔或扣除全部之工程費用,另服務處 / 駿景園業主委員會並保留索償之權利,顧問公司不得異議。
2. 顧問公司在任何情況下無故終止合約,服務處 / 駿景園業主委員會將保留向顧問公司索償之權利。
啟勝建議增設以下兩點: – 若項目經理/負責人工作表現欠佳,服務處/駿景園業主委員會或授權代表將以書面通知作出警告,若收到書面通知仍然未有改善,服務處/駿景園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顧問公司更換項目經理/負責人,顧問公司不得異議。
– 服務處/駿景園業主委員會或授權代表人有權以一個月通知期向顧問公司發出書面通知來終止合同,而無須對顧問公司承擔任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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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訂立評分準則 | 啟勝 | |||||||||||||||||||||||||||||||||||||||
建議制訂招標文件前,參閱由環境保護署發出的《標書規範指引》,訂立評分準則。
之前顧問公司評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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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討論後,小組成員提出以下建議/關注: – 要檢討評分準則及詳細了解顧問公司/承建商所提供的資料 – 須考慮各項得分佔比率的比例,如現有的評分準則價錢方面佔60%是否過高 – 評分準則需要更清晰及具體,以便日後評分更為準確 – 見評尤為重要,建議可邀請具有工程、管理或財務工作經驗之委員或小組成員參與審閱投票者所提交回標文件及審標工作
啟勝表示由於需要較長時間討論評分準則,為有效率地商討,建議小組成員召開非正式會議討論評分標準,綜合意見後再於會議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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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參考其他屋苑參與「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資料 | 記錄 | |||||||||||||||||||||||||||||||||||||||
啟勝已檢視旗下其他物業的項目進度以作參考,當中有一個較小規模的物業進度如下:
– 由聘請顧問至完成聘請工程承辦商,期間約15個月。 – 相關物業的可行性報告提交1次,而標書則約共提交3次。 – 相關物業於進行安裝工程前,於停車場內安裝電錶櫃及電掣的位置事先貼上標示,以加強與業戶溝通。
小組成員建議經理人能否協助提供其公司旗下管理屋苑的個案,以便有更多資訊以作日後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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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事項 | 記錄 | |||||||||||||||||||||||||||||||||||||||
未有其他事項。 | |||||||||||||||||||||||||||||||||||||||||
6. | 訂定下次會議日期 | 記錄 | |||||||||||||||||||||||||||||||||||||||
下次開會日期為2023年11月2日(星期四)。 | |||||||||||||||||||||||||||||||||||||||||
會議於晚上10時6分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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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召集人 周啟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