駿景園第二十六屆業主委員會 – 「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專案小組第八次會議記錄
駿景園第二十六屆業主委員會 – 「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專案小組第八次會議記錄
日期 : 2024年1月11日(星期四)
時間 : 下午8時
地點 : 會所地下閱讀室 及 ZOOM會議
出席 | : | 周啟誠先生 | – 小組召集人 |
李秀媚女士 | – 小組成員及業主委員會委員 | ||
黃利先生 | – 小組成員及業主委員會委員 | ||
黃玉強先生 | – 小組成員 | ||
楊國輝先生 | – 小組成員 (線上出席) | ||
王珠女士 | – 小組成員 (線上出席) | ||
李訢彥先生 | – 工程經理 駿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 ||
陳秀慧女士 | – 助理物業及設施經理 啟勝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啟勝) | ||
陳卓超先生 | – 工程服務經理 啟勝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啟勝) | ||
鄭詠欣女士 | – 助理物業主任 啟勝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啟勝) (記錄) | ||
缺席致歉 | : | 葉偉華先生 | – 小組成員及業主委員會委員 |
呂慕選先生 | – 小組成員 | ||
關正光先生 | – 小組成員 | ||
劉樂行先生 | – 小組成員 | ||
周浩良先生 | – 小組成員 | ||
周立文先生 | – 小組成員 | ||
盧柏昌先生 | – 小組成員 |
會議內容 :
於會議開始前,啟勝向各小組成員作出以下提示:「啟勝提醒各小組成員,在進行討論或投票揀選承辦商承接屋苑工程或服務時,如小組成員認識或與承辦商有私人或商業往來關係,應主動申報利益;而管理公司如遇上述情況,亦會作出利益申報。」 | 記錄 | |||||||||||||||||||||||||||||||||||||||||||||||||||||||||||||||||||||||||||||||||||||||||||||||||
1 | 確認第七次會議記錄 | 記錄 | ||||||||||||||||||||||||||||||||||||||||||||||||||||||||||||||||||||||||||||||||||||||||||||||||
啟勝於2024年1月3日向專案小組提交第七次會議的草擬會議記錄。經專案小組成員投票,以5票贊成及1票棄權的情況下,確認第七次「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專案小組會議的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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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匯報「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最新情況及進展 | 啟勝 | ||||||||||||||||||||||||||||||||||||||||||||||||||||||||||||||||||||||||||||||||||||||||||||||||
啟勝匯報「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最新情況及進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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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匯報重新招標情況及進展 | 啟勝 | ||||||||||||||||||||||||||||||||||||||||||||||||||||||||||||||||||||||||||||||||||||||||||||||||
環保署於2023年11月27日的回覆如下:
申請人向本署提交建議書前,須就草擬的建議書諮詢相關機構如民政事務處和廉政公署等,及(如有需要)尋求獨立法律意見,然後將重新招標計劃書提交給本署批核。 請注意,在尋求有關各方的意見時,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能假定環保署已批准重新招標的安排。 **************************************************************************** 「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重新招聘顧問工程公司的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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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商討「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後續工作的策劃 | 啟勝 | ||||||||||||||||||||||||||||||||||||||||||||||||||||||||||||||||||||||||||||||||||||||||||||||||
啟勝匯報於2024年1月5日所召開的業主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重點摘要如下:
草擬標書文件分別於2023年12月15日電郵予「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專案小組及於12月20日電郵予業主委員會審視,截至於2024年1月5日均沒有收到專案小組成員及委員就標書內容上提出的意見。
(一) 終止合約條款
承「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專案小組第七次會議,專案小組成員提出就草擬標書文件內的終止合約條款交予「禤氏律師行」諮詢法律意見,於2024年1月4日獲「禤氏律師行」回覆,故於2024年1月5日所召開的第二十六屆業主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匯報下述「禤氏律師行」的法律意見。
**「禤氏律師行」建議服務 處可考慮增加下列條款:
啟勝向業主委員會匯報專案小組成員表示不贊成「禤氏律師行」所提出建議服務處可考慮增加“服務處可以書面形式提前3個月通知顧問公司終止本協議。”的條款,理由如下: 1. 合同應該是對等的,假如承辦商也有這條款,隨時終止合同的話,我們更被動 2. “松橋”不是單一事件,承辦商 “non-perform”經常會出現。重要的是要做好招標,評標工作,嚴格管理跟進合同,而不是靠這不公平條款。 3. 這條款會引致承辦商不參加投標或加premium
會議結論: 業主委員會委員及公契經理人就專案小組成員所提出的建議,均表示沒有異議。 (二) 標書文件 是次會議上,專案小組成員就草擬標書文件作最後審視,有小組成員表示「表現欠佳」及「滿意為止」的詞匯含義較為空泛,提出以下修訂建議﹕ (草擬標書文件P.8)
(草擬標書文件P.9)
大廈公契經理人及啟勝就專案小組成員所提出上述修訂建議表示沒有議異,啟勝表示會修訂有關草擬標書文件,並一併交予公契經理人、業主委員會及專案小組審視,如沒有就修訂的草擬標書文件提出意見,將根據環保署的指引交予廉政公署及民政事務處審視。 (三) 評分表 – 啟勝於2024年1月5日所召開的第二十六屆業主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上匯報由於專案小組成員及大廈公契經理人於「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專案小組第七次會議中,未能就評分表內得分佔比率達成共識,專案小組成員建議留待業主委員會會議上繼續商討。經商討後,業主委員會委員表示由於專案小組一向就「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作出跟進,較詳細了解有關計劃,建議評分表各項的得分比率再交由專案小組繼續商討 – 是次會議繼續商討評分表各項得分佔比率 – 大廈公契經理人建議跟從環保署發出的《標書規範指引》的評分比率 – 專案小組成員表示價錢得分的佔比率60%過高,不應只著重回標價錢,應重視投標商所提交的工程進度表,以及建議之設計及圖則。專案小組成員再表示見標評分都十分重要,可以透過標書會面更加了解投標商所提交的文件是否屬實,投標商是否有足夠能力及經驗擔任駿景園安裝充電裝置的工程顧問 – 專案小組成員提出以下修訂建議: 1. 工程進度表的得分佔比率由環保署建議之5%上調至10% 2. 建議之設計及圖則的得分佔比率由環保署建議之5%上調至15% 3. 見標評分的得分佔比率由環保署建議之5%上調至20% 4. 價錢得分的得分佔比率由環保署建議之60%下調至30%
– 專案小組成員就草擬評分表項目1.1提出以下修訂建議:
– 專案小組成員建議透過以下的兩種方式呈現評分結果: 1. 將7個項目包括相關經驗、專業資格人士之資格及經驗、工程進度表、公司架構圖、客戶推薦信、品質保證證明書(例如:ISO9001)、建議之設計及圖則及見標評分的計算總和,價錢得分則分開顯示 2. 將所有8個項目包括相關經驗、專業資格人士之資格及經驗、工程進度表、公司架構圖、客戶推薦信、品質保證證明書(例如:ISO9001)、建議之設計及圖則、見標評分及價錢得分的計算總和 – 大廈公契經理人表示如專案小組有意重整個別項目的得分佔比率,可以在業主大會上提供兩個評分結果包括按大廈公契經理人建議跟從環保署參考指引的計算,以及專案小組建議的計算,有關評分結果只是供業主作為參考資料 – 大廈公契經理人提醒所有評分準則及見標提問應在招標前訂立 – 啟勝表示會按專案小組成員的建議修訂評分表,其後交予專案小組成員審視。如專案小組成員就修訂的評分表沒有意見,會將大廈公契經理人建議跟從環保署參考指引及專案小組建議的兩個評分表一併交予業主委員會審視 (三) 見標小組 建議成立見標小組,考慮小組成員包括業主委員會委員、專案小組成員、大廈公契經理人代表、啟勝代表或其他專業背景的業主所組成,容後再商討見標小組成員名單及人數。
會議期間,專案小組成員提出以下提問: 1. 電車充電的常規維修保養費用怎樣承擔怎樣分攤﹖佔比? 2. 突發事件事故責任誰屬?產生的相關費用,折舊費用,設施設備的相關更新費用誰人承擔?怎樣承擔? 3. 一般保險及事故保險的費用?
大廈公契經理人及啟勝回覆大廈維修費用擔分界定,需要理解有關設施設置位置,以及設施/服務提供予誰人使用/享用,例如有關電力裝置只提供予停車場業主使用,維修費用則由住宅車場帳戶支付,倘若電力總掣櫃提供電力予整個屋苑,維修費用則由整體物業共同帳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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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事項 | 啟勝 | ||||||||||||||||||||||||||||||||||||||||||||||||||||||||||||||||||||||||||||||||||||||||||||||||
就訪客車位安裝充電設施事宜,啟勝表示早前邀請「香港電動能源有限公司」到駿景園停車場實地視察,其後獲「香港電動能源有限公司」提出安裝工程方案,安裝4個訪客車位充電設施的工程費用為$276,400,如使用E-Charge 平台(Apps), 需要收取行政費每$20收取$2的行政費 (10%),每年需要支付$3000 4G 手提寬頻服務維護費,(請參閱附件),與第七次會議上匯報「NaaS Hong Kong」承辦商提出的方案不同,「NaaS Hong Kong」承辦商提出零成本以分成方式的方案,每度電$0.5分成,簽約3年,安排2個訪客車位安裝。
就訪客停車場安裝充電設施,曾詢問「禤氏律師行」法律意見,獲回覆需要留意公契及地契條款是否有所限制,以及需要參閱合約內容才可作進一步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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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訂定下次會議日期 | 記錄 | ||||||||||||||||||||||||||||||||||||||||||||||||||||||||||||||||||||||||||||||||||||||||||||||||
下次開會日期為2024年2月28日(星期三)。 | ||||||||||||||||||||||||||||||||||||||||||||||||||||||||||||||||||||||||||||||||||||||||||||||||||
會議於晚上9時57分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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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召集人 周啟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