駿景園業主委員會 –「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專案小組(第三屆) 第二次會議
駿景園業主委員會 –「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專案小組(第三屆) 第二次會議
日期 : 2024年7月17日(星期一)
時間 : 下午8時
地點 : 服務處會議室
出席 | : | 周啟誠先生 | 專案小組召集人 |
李秀媚女士 | 專案小組成員及業主委員會委員 | ||
呂慕選先生 | 專案小組成員及業主委員會委員 | ||
楊國輝先生 | 專案小組成員 | ||
盧柏昌先生 | 專案小組成員 | ||
李訢彥先生 | 駿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 工程經理 | ||
陳秀慧女士 | 啟勝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 助理物業及設施經理 | ||
陳卓超先生 | 啟勝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 工程服務經理 | ||
黃偉強先生 | 啟勝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 工程服務經理 | ||
吳音音女士 | 啟勝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 物業及設施主任(記錄) | ||
出席Zoom | 趙偉標先生 | 專案小組成員及業主委員會委員 | |
王珠女士 | 專案小組成員 | ||
潘得權先生 | 保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董事 | ||
陳添先生 | 保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高級項目經理 | ||
譚嶺賢先生 | 保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項目工程師 | ||
缺席致歉 | : | 黃利先生 | 專案小組成員及業主委員會委員 |
黃玉強先生 | 專案小組成員 | ||
周立文先生 | –小組成員 | ||
備註 | : | 啟勝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下稱「服務處」) | |
保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保能」)
中華電力有限公司 (下稱「中電」) 松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下稱「松橋」) 禤氏律師行 (下稱「禤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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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內容 :
於會議開始前,服務處向各小組成員作出以下提示:「服務處提醒各小組成員,在進行討論或投票揀選承辦商承接屋苑工程或服務時,如小組成員認識或與承辦商有私人或商業往來關係,應主動申報利益;而管理公司如遇上述情況,亦會作出利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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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 | ||||||||||||||||
1 | 議程1 匯報顧問公司工作進度 | 記錄 | |||||||||||||||
服務處匯報顧問公司的工作進度如下:
服務處於2024年6月24日收到「保能」提交供「中電」批准的初步設計方案,就此,服務處及大廈公契經理人就「保能」的初步設計方案提供以下意見: 1. 招標文件中明確要求需預留住宅部份總電力供應之20%作日後後備用途,在「保能」的初步設計方案中,設計不符合這項要求。 2. 初步設計方案中提供中速充電電流是多少? 3. 只提供顯示風櫃房的電纜佈線的佈局圖,要求「保能」提供電纜管道房的電纜佈線圖以供比較。 4. 在途徑風櫃房和電纜管道房方案之間的比較表中,需要說明比較電纜的使用情況如尺寸、長度和總預計成本。 5. 如果沿著有蓋人行道安裝高架或吊架鋪設電纜,請說明法例上的規定和要求。 6. 服務處提供有蓋人行道的平面圖供「保能」參考。 7. 要求「保能」在相片中提供新電纜如何沿著有蓋走道安裝的草圖。
「保能」匯報工作進度如下: 1. 「保能」表示於於2024 年6 月17 日與「中電」、業主委員會委員、專案小組成員及服務處職員進行實地巡視後,得出結論,一樓電纜管道房及二樓風機房均可供新電纜途經,由平台達至一樓停車場樓層而不需經過大針板。 2. 專案小組成員要求「保能」對使用電纜管道房及風機房鋪設分支電纜的可行性進行徹底研究。經兩星期詳細堪察停車場及參考裝置設備平面佈置圖。「保能」表示此工程項目最困難的地方是如何佈線,經考慮利弊後,使用8個風機房作為鋪設分支電纜從相關制櫃房穿通至停車場區域,是可靠及唯一的方法。 3. 由於風機房沒有高壓電的裝置,不需要安裝隔離裝置,減少額外建築工程。只要「中電」批准風機房便可使用。 4. 「保能」表示不建議使用電纜管道房,是由於房內有「中電」高壓電纜裝置,較難獲得「中電」審批。此外,需要將充電裝置的電纜及高壓電纜進行分隔,以及住宅平台上需要搭建8間獨立屋放置電纜裝置,工程較為複雜。 5. 由於現時未獲「中電」 批准使用風機房,未能進一步設計。
服務處回應: 1. 服務處提醒「保能」根據標書內工作指引,「保能」的職責之一是聯絡「中電」及相關政府機構,因此服務處要求「保能」積極聯絡「中電」相約會面及實地視察,商討使用電纜管道房及風機房的可行性。 2. 服務處於2024年6月27日電郵予「保能」,回應「保能」所提交供「中電」批准的初步設計方案,要求「保能」提交相關相片及數據資料。惟至今仍未獲「保能」回覆,現提醒「保能」就服務處的提問/意見,需要盡快回覆,避免進度延誤。 3. 服務處表示審視「保能」所提交的設計方案,未能符合標書要求,標書明確寫明有關設計方案需要為屋苑預留不少於20%的總供電量予屋苑作日後用途,根據「保能」提交的用電數據,總用電量多於80%,要求「保能」重新計算及遵守標書要求。 4. 服務處表示初步設計方案沒有提供充電裝置是多少電流,以及所提交數據及設計圖較為簡單,應該未能符合「中電」之要求。 5. 要求「保能」提交使用電纜管道房及風機房室佈線的設計方案,相關數據資料。 6. 如使用風機房,有8條300mm² 的電纜鋪設於平台行人通道,因而衍生不少問題,如屋苑美觀及安全性,加設裝置是否需要向屋宇署申請入則,以及日後保養維修等。 7. 服務處收到「中電」表示電纜管道房及風機房由「中電」擁有,故不會把電纜管道房及風機房的門匙給予服務處保管。如需要審視電纜管道房及風機房的狀況,「中電」樂意配合,但需要預早相約,屆時「中電」派員開啟電纜管道房及風機房。
小組成員建議如下: 1. 雖然「保能」對於使用電纜管道房及風機房分析利弊,但未見實則數據以作比較。 2. 可能使用風機房比電纜管道房的佈線較遠,使用電纜相對較多,工程費用顯著增加。 3. 根據環保署的指引要求顧問公司有責任聯絡電力公司商議供電安排,避免在制訂安裝工程規格後重新設計電動車充電基礎。 4. 要求「保能」盡快相約「中電」會面。 5. 建議需要考慮Design & Build 、建議書評估、成本效益分析及風險評估等問題。 6. 工程設計需考慮屋苑整體美觀,亦需要考慮日後保養及維修。 7. 建議佈線不要涉及平台花圃,工程浩大,影響園內美觀,日後保養維修較難。 8. 建議選擇車位每天都可以充電的方案,雖然充電裝置未能使用32A快速充電設計,在沒有單雙日的限制下,業戶使用較為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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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匯報停車場狀況及維修安排 | 跟進 | |||||||||||||||
服務處匯報停車場的狀況,由於受天花滲漏、石矢剝落或天花石灰剝落等問題。故此,1樓停車場有15個車位的天花安裝水盤及164個車位的天花懸掛帆布,地下停車場有28個車位的天花懸掛帆布。
服務處已陸續安排受滲漏或石矢剝落影響的車位進行天花維修工程。待「保能」工程顧問公司提交初步設計方案。服務處屆時評估受滲漏或石矢剝落影響的車位及不鏽鋼電錶箱安裝位置,按緩急先後及工程需要從而制定停車場維修的安排及施工時間表,預計維修車場天花工程需時9個月。
此外,服務處匯報有關停車場照明裝置,為節約能源,工程部職員開始為停車場低位的照明裝置由現時T5光管更換為LED T5光管。由於有部份照明裝置位於高位位置需要使用升降台車,惟升降台車因故障不能使用,待車修理完畢後便會安排更換。如此同時,屋苑現向「中電」申請節能設備資助,有助減少屋苑工程開支。
有成員表示如聘請承辦商進行車場石矢天花工程,建議以定期合約形式,或在合約裡列明條款可以追加工程條款,減少繁瑣採購程序從而加快維修工程的安排。
有成員表示建議聘請專業人仕為停車場進行紅外線檢測,針對性找出停車場天花滲漏源頭。
服務處表示收悉成員之建議,會密切跟進上述情況,如有盡一步維修的工程方案、安排及時間表會匯報予保安、交通及停車場小組、維修及工務小組及業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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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事項 | 跟進 | |||||||||||||||
3.1 | 匯報禤氏律師行就松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事宜提供法律意見
服務處於2024年6月21日收到「松橋」的信函,表示就向服務處徵收HK$495,400的工程顧問服務費用,服務處已通知本屋苑法律顧問「禤氏」有關事宜。
其後,服務處於2024年6月24日收到「禤氏」的法律意見如下:
1. 合約中並沒有條款列明: – 該項目的費用以每小時收費計算 – 每位參與該項目的人員的時薪 – 在合約終止後,「松橋」可以以每小時收費計算追討駿景園已衍生的費用 2. 合約雙方從來沒有同意上述條款,亦沒有同意松橋的人員的時薪金額為HK$400及HK$250,因此,可在回信中述明合約中並沒有賦予「松橋」權利去如此追討駿景園。 3. 按照「松橋」提供的費用明細表計算松橋由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10月4日的工作時數,「松橋」聲稱用了約1396小時於此項目上。根據合約中的附錄四,「松橋」預計此項目的總工時為2420小時。而根據屋苑提供的資料,「松橋」所提供的文件一直未獲得環保署批准,最多只進行了合約附錄三的第1及2項的工作,因此,由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10月4日的工作時數已經超過預計總工時的一半是不合理的。 4. 根據合約的第13條條款“顧問公司若表現欠佳,服務處/駿景園業主委員會或授權代表將以書面通知作出警告,若收到書面通知仍然未有改善,可當作毀約論及有權委任其他承辦上進行上述未完成之工程,一切費用由原本中標之顧問公司承擔或扣除全部之工程費用,另服務處/駿景園業主委員會並保留索償之權利,顧問公司不得異議。”,本屋苑可向「松橋」追討因「松橋」毀約而令本屋苑衍生的額外費用及損失,而本屋苑所追討的費用可能已經能抵銷「松橋」所追討的費用。因此,請服務處審視本屋苑有否因「松橋」毀約而衍生額外費用及損失。 5. 有關「松橋」在信中提及的利息,合約中並沒有條款列明「松橋」有權就欠款收取任何利息,因此,合約並沒有賦予松橋權利向駿景園收取利息。 6. 由於「松橋」已經提供費用明細表,亦預計需時重新審閲合約及審視駿景園有否因「松橋」毀約而衍生額外費用及損失,「禤氏」建議先去信「松橋」述明需要時間向業委會及服務處索取指示,之後再一次過詳細回覆。
大廈公契經理人就上述事宜提供意見,表示合約雙方從來沒有同意上述條款,亦沒有同意松橋的人員的時薪金額為HK$400及HK$250。因此,「禤氏」可在回信中述明合約中並沒有賦予松橋權利去如此追討本屋苑。
服務處表示「禤氏」已於2024年7月8日發出律師信予「松橋」作初步回覆,詳細回覆待服務處確認有關意見後便會草擬。
經商討後,綜合意見如下: 1. 服務處、大廈公契經理人及小組成員對於「禤氏」的法律意見並沒有異議。 2. 律師信需表明本屋苑的立場,拒絕「松橋」所提出的一切要求,並會保留「松橋」追討因「松橋」毀約而令本屋苑衍生的額外費用及損失。 3. 匯報有關討論結果予業主委員會,如委員沒有任何意見,便通知「禤氏」草擬律師信。
服務處表示曾諮詢環保署,本屋苑已與「松橋」終止工程顧問服務合約,並重新招標聘請「保能」為現時屋苑的EV 工程顧問公司。倘若「松橋」向本屋苑徵收工程顧問費用,是否可以運用是次政府資助抵消「松橋」顧問費用的開支。環保署表示不可以,資助只可用作支付「保能」的工程顧問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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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訂定下次會議日期 | 啟勝 | |||||||||||||||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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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於晚上9時55分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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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召集人 周啟誠